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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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所得税
  • 减免性质代码 :04024404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免所得税
优惠事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
政策概述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
优惠时间
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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