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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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所得税
  • 减免性质代码 :04121101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免所得税
优惠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
优惠时间
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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