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款纳税期限国际航运中心大学科技园所得税征管新设医疗收费基本养老保险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9-04-10 | 全文有效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上一篇: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