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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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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9-06-28
文章摘要
三、关于清算单位界定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这是基本原则。如何对项目进行分期,需要根据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规程》规定“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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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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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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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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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8-05-18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交付、预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原则上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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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解读
2017-09-21
文章摘要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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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09-21
文章摘要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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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7-09-09
文章摘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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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16
文章摘要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区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各期的清算方式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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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01
文章摘要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可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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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6-11-21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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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6-05-26
文章摘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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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01-22
文章摘要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中,如何确认属于单一开发项目还是分期开发项目?
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须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自行确定分期开发的,一律以单一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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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5]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标红部分删除,若前面整理的清算单位中无该部分内容在前面基础上增加)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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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1-30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