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征或免征
- 减免性质代码 :05011804
行业:
税种名称:个人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征或免征
优惠事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4
政策概述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对财税〔2017〕46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