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免征
- 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7
行业:
税种名称:土地增值税
优惠属性:免征
优惠事项: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
政策概述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 号)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
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