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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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免征
  •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行业:
税种名称:增值税
优惠属性:免征
优惠事项:医疗卫生机构
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政策概述
医疗卫生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第一条第一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第一条第三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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