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免缴
- 减免性质代码 :10129918
行业:
税种名称:土地使用税
优惠属性:免缴
优惠事项: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政策概述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复印件。
(3)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复印件。
(3)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