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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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免征
  • 减免性质代码 :10022002
行业:
税种名称:土地使用税
优惠属性:免征
优惠事项: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
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
政策概述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转制方案批复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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