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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3〕25号 

发文日期:1993-06-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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