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68号
发文日期:2011-08-22 | 全文有效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