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山东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永久使用权收入文体演职人员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综合利用税费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1-03-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 ...下一篇: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