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69号
发文日期:2007-09-12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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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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