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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发文日期:2004-12-1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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