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162号
发文日期:2012-04-16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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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本情况栏 | 纳税人名称 | 税务计算机代码 | |||||||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 |||||||||
土地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总计 | ||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仓储设施用地面积) | |||||||||
年应纳税额 | |||||||||
符合减征政策仓储设施用地的用地面积总计(包括所有宗地) | |||||||||
仓储设施用地减征50%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包括所有宗地) | |||||||||
其中:宗地仓储设施用地的基本情况 | 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合计①=②+⑤ | ||||||||
自用的土地面积情况 | 自用的土地面积小计②=③+④ | ||||||||
其中:符合减征政策自用的土地面积③ | |||||||||
其中:不符合减征政策自用的土地面积④ | |||||||||
出租的土地面积情况 | 出租的土地面积小计⑤=⑥+⑦ | ||||||||
其中:符合减征政策出租的土地面积⑥ | |||||||||
其中:不符合减征政策出租的土地面积⑦ | |||||||||
宗地土地坐落位置 | 宗地减征50%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 ||||||||
符合减征政策自用仓储设施储存的大宗商品名称: | |||||||||
符合减征政策出租仓储设施储存的大宗商品名称: |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盖章: |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土地适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填表,填写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仓储设施用地的基本情况按照宗地填写,涉及多个宗地,应一宗地填报一张备案表,但“基本情况栏”只填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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