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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2-01-01 | 全文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自201211日起,停止办理纳税人自有车辆的税源登记及变更事项业务,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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