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3-02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针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涉税专业机构鉴证报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扩大纳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四、涉税专业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涉税专业机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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