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85号
发文日期:2012-05-16 | 全文有效
各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宁地税发[2008]178号文件中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以下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1、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为10%;
2、建筑业(不含装饰)应税所得率为8%;
3、货运业应税所得率为10%
4、“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行业暂为10%;
二、除第一条列举以外的其它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如下:
序号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 | 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
1 | 农、林、牧、渔业 | 3% | 10% |
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15% |
3 | 制造业 | 5% | 15% |
4 | 广告业 | 10% | 30% |
5 | 娱乐业 | 20% | 30% |
6 | 交通运输业(不含货运业) | 7% | 15% |
7 | 除1-6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10% | 30% |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额确定纳税人当年季度预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再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税收入额所对应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9]377号、苏地税函[2009]28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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