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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42号

发文日期:2000-07-1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范围的请示》(沪地税一〔200053)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规定从20006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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