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养老保险金杭州市电子税务局技术入股转让已使用房产扣除额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号

发文日期:1998-12-1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西岗区金属物资中心被法院裁决以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42)收悉。
   
现批复如下: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