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2-2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 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 号),规定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 超过 300 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 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 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 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 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 凡不具有福利性质, 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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