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增值税缴款凭证重组收视费代收代缴普通发票土方挖运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51号

发文日期:1998-12-0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代建 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