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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 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44号

发文日期:1998-07-28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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