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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号

发文日期:1998-02-1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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