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增值税预缴新能源旧改税务筹划优化版上线教学用品漏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发文日期:1994-12-07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 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30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 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行机构应纳的营业税, 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一篇: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