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发文日期:1994-12-07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 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 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行机构应纳的营业税, 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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