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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2号

发文日期:1994-01-2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19931213豫税函发〔1993272
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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