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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地税发[2010]24号

发文日期:2010-01-18 | 全文有效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市局于2009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哈地税发〔200974号),经过半年时间的实施,我市的旅游业税收收入同比增长25.1%,扭转了旅游业收入逐年下降的不利趋势,规范了旅游业税收管理秩序。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调查研究不够、未及时开展检查、宣传不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确定征收方式

  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为查账征收单位;已确定为查账征收但实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应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二、调整费用扣除率和应税所得率

  考虑到金融危机和流感疫情等对旅游业的不利影响,自201011日起暂将营业税费用扣除率调整为80%-90%,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8%,适度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加强对旅游业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引导企业逐步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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