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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9]29号

发文日期:1999-09-30 | 全文有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门票均为经营活动的收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无论征税还是免税,各类门票必须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

二、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门票包括:

1、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游乐场所、旅游场所的门票以及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收费票据。

2、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门票。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应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门票。

三、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式样由各地市局协商有关单位确定,必须在票面的显要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荧光油墨,门票用纸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由地市局统一审批、统一印制。未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委托、受理印制各类门票。

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自2000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对各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库存量大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可使用到2000430日,从200051日起,全面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届时,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一律停止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印制、开具、取得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监印的门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类门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市局制定。省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告》,由各地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启用时翻印或利用媒体进行宣传。

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类门票均为经营活动的收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各类门票必须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

二、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门票包括:

1、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游乐场所、旅游场所的门票以及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收费票据。

2、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门票。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应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门票。

三、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式样由各地市局商有关单位确定,必须在票面的显要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荧光油墨,门票用纸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由地市局统一审批、统一印制。未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委托、受理印制各类门票。

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自2000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对各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库存量大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可使用到2000430日,从200051日起,全面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届时,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一律停止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印制、使用、取得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监印的门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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