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
发文日期:1999-06-02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号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商业企业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就拍卖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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