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1-05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管职能的划转。
我市契税征管职能由深圳市财政局划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使。从
二、契税税率的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2.凡在
(二)上述规定中所指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三、本通知自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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