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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

冀国税发[1999]152号

发文日期:1999-07-15 | 全文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景县广川镇是铁塔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国,该产品主要用于通讯、电信等行业,年销售额达6000万元,实现税收360万元,为税收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近几年来,就如何征税问题,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时常和有关省市税务部门产生不同看法,造成税务机关之间为此发生争执,同时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特别是1998年下半年以来,纠纷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铁塔制售安装业务如何征税问题广川铁塔生产企业主要是依照工程发包方要求设计、制造、销售铁塔,合同样本有时内工程发包方提供,有时由铁塔厂提供,但一般都要求铁塔生产厂家负责与之配套的土建和铁塔安装(注:一般情况下铁塔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85%以上,土建占10%,运费和安装占5%以下)。有些省市地方税务局以工程发包方是邮电通讯企业,应以发包工程预算依照营业税税率计提税金为由,判定铁塔制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是应征营业税行为,按建筑安装业的税收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全额征收营业税。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1.铁塔生产企业制售铁塔并负责安装,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铁塔生产企业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根据工程发包合同确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由于铁塔生产的行业特点和实际运输问题,客观造成铁塔制售只能采取散件运输现场安装方式。对此,部分省市国税局认为铁塔的制售安装是一个完整过程,只有安装成功后销售行为才算实现,因此企业在工程地安装仍是销售行为的继续,如不携带固定业户外出经营证明单就应在工程地国税局交纳增值税。

 

  对此我们认为:1.铁塔厂根据工程合同制售安装铁塔,其销售行为实现时间为货物发出或收到销售额的当天,因此增值税纳税地点应为企业所在地。2.购销双方签定合同,交付货款,开具发票,销售行为即已实现,并不能因异地安装而判定铁塔厂为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无需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也不应在铁塔安装地交纳增值税。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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