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8]47号
发文日期:2008-03-11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检举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市局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XXX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
二ОО八年三月十一日
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制售、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涉税违法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及联合办理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并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各种机打和定额发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是指:
(一)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中华会计网校
(三)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四)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五)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六)贩卖真、假发票;
(七)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八)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九)贩运窝藏假发票;
(十)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注明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资料。
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第七条 举报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属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实的署名举报案件,应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京地税检〔2002〕4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依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标准:
(一)举报涉及制售假发票窝点的案件,经查实后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
(二)检举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贩卖真、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案件,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案件查实后30日内,按本办法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并填制《XXX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税务机关举报中心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五条 兑现举报奖励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纳入各级地税机关财务管理范围,并单独建立帐簿,做到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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