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
发文日期:2009-07-17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案件背景——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09 年12 月11 日至2010 年4 月21 日对玉柴营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初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原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后搬至南宁市秀厢大道27号办公,现任法人代表为姜天,财务核算现为吴雪莲负责。
2003年12月9日,玉柴营销有限公司以4500万元的总价款购得位于桂林市中山北路35号的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大楼。
经核实,2007年10月30日玉柴营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库柏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玉林宾馆有限公司签署了广西玉林宾馆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以其玉柴营销大楼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固定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作价172 048 388.27 元(包括:房屋建筑物 149 655 981.40 元,土地使用权 21401634.81 元、机器设备990 772.06 元)投资入股到玉林宾馆有限公司,占其18.18%的股权,其中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计入玉林宾馆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账户,剩余162 048 388.27元计入玉林宾馆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账户。
同时,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库柏公司分别以一元的价格将各自持有玉林宾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玉柴营销有限公司,从而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共持有玉林宾馆有限公司70.06%股权以人民币17207万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玉林宾馆评估的净资产价格按照1:1 确定,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转让款人民币17207万元支付给玉柴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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