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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发文日期:2015-07-2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8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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