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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55号

发文日期:2015-05-1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现就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调整安排

  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及征管系统调整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期纳税申报安排;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使用调整后的征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过渡期管理

  (一)纳税申报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6月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附件受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所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和《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对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对适用税率不准确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告知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申报数据录入及税款征收

  对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校验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已取消征管系统中《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中各栏次逻辑关系校验,表中“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项目下各栏次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中“合计”项对应“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中的数据完成申报数据录入,办理消费税税款征收事宜。

  (四)纳税申报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和征管工作,由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征管科技、纳税服务、收入规划、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统筹力度,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纳税申报变更事项告知纳税人,细致解答纳税人疑问,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强跟踪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告。

  (四)完善考核机制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5622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税务总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1),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税务总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支、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税款所属期

  量 定 额

从 价 定 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定额税率       (元/万支)

销售数量

从量税额

比例税率

销售额

从价税额

卷烟

201551日至201559

-----

 

-----

5%

 

 

 

 

2015510日至2015531

50

 

 

11%

 

 

 

 

合计

-----

 

 

-----

 

 

 

 

201451-31

-----

 

-----

5%

 

 

 

 

 

 

 

 

 

 

 

 

 

 

注:1.本表“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2.本表“已纳税额”栏填写税款实际入库数。

 

 

 

    3.本表“应纳税额”栏数据与“已纳税额”栏数据不相等,需另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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