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发文日期:2012-12-07 | 全文有效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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