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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发文日期:2015-10-3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11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11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5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该备案申请在2015111日(不含本日)之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者“待审批”状态的,申请人不再缴纳备案费。

      四、本公告自2015111日起施行。2004525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暂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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