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2号
发文日期:2015-05-27 | 全文有效
为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木材类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
二、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港、宁波港、黄埔港的基础上,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等5个港口。
三、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