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知识库单独计税方法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丹税收协定法人股东缴企业所得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5-04-3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4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1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4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2),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和2011年第7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201542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符合上述有关公告规定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锦纶6切片,应对反倾销税予以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0号 .rar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一篇: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