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工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动漫企业名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5-03-27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3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
        
航空公司或者国际快件公司出具的从瑞士关境至中国的联程航空运输单证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二、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
       
(一)对于瑞士关境“经核准出口商”出口的货物。
        1
.对于未经欧盟国家转运的货物。由“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正本,含有货物的运输路线等物流信息以及相关货物在瑞士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号,且与瑞士海关传输给中国海关的相应原产地声明扫描件一致。上述原产地声明正本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2
.对于经欧盟国家转运的货物。上述含有货物的运输路线等物流信息以及相关货物在瑞士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号内容的原产地声明正本,和转运地欧盟海关出具的普通转运程序T1监管文件的复印件(英文版T1监管文件格式见附件,供参考),二者一并提交,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二)对于瑞士关境非“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口的货物。由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本公告自20154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英文版T1监管证件格式.pdf                                                            

 

上一篇: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下一篇: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