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77号
发文日期:2013-10-17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7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