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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1号

发文日期:2015-01-14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调整所属分公司石油特别收益金核算方法后,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鉴于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已经结束,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预缴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扣除全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201511日起,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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