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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发文日期:2014-04-08 | 全文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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