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预征财政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调结构房产税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孵化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发文日期:2014-12-25 | 全文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下一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