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发文日期:2000-07-11 | 全文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 条例》 与《 细则》 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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