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土地出租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免予提交旧房及建筑物发票金额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5〕141号

发文日期:2005-10-08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一篇: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