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回租土地增值税缴款凭证减免代码个税申报表项目之间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发文日期:2001-09-08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