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烂尾楼共用事项全面互认非公配现房商品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发文日期:2004-07-23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