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附加税费申报功能发票确认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钢化安全玻璃征收标准清税注销程序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发文日期:2009-10-27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