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投资分红收益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可以吗已发商品创立阶段涉税处理订金建设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759号

发文日期:2011-12-3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为便于执行,税务总局已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统计标识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在自用的征管软件中做好相应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后,国税系统所需经费将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地税系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各省国税局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将上年度本地区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工本费的数量、种类、金额,分别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货物劳务税司,经审核后转财务司进行清算;财务司在安排下年度经费预算时予以考虑。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